細化政策規定 更好保護低溫作業勞動者
隨著一年中最寒冷的季節到來,戶外勞動者的低溫勞動保護再引關注。低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給予低溫作業勞動者的法定勞動津貼,是低溫勞動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寫入其中,明確了最低工資標準不涵蓋低溫津貼。2013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首次將“凍傷”作為職業病納入目錄范圍,以保障低溫作業勞動者權益。與《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相對應,2015年公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將“低溫”作為物理因素納入。
而在實踐中,國家并未出臺低溫津貼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僅在部門政策文件中有原則性提法。比如,2021年,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聯合印發了《關于做好嚴寒天氣下勞動者權益維護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指導企業對嚴寒天氣作業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在此情況下,個別地方尤其是北方地區已有所作為,比如,哈爾濱市2021年頒布寒冷季節室外勞動保護規定,明確寒冷季節為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用人單位應當向寒冷季節從事室外勞動崗位、工種的勞動者發放低溫津貼,具體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吉林省2021年發布全省高溫和低溫津貼標準,明確了低溫津貼具體標準、適用范圍、支付辦法等。在南方地區,從2017年起,上海市綠化市容行業工會通過環衛行業集體協商,建立了環衛一線職工低溫天氣下露天作業的津貼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哈爾濱市和吉林省低溫津貼適用范圍僅包括有勞動關系人群,這與職業病診斷人群范圍是相適應的,意味著戶外低溫勞動者中的超齡就業人員和部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不能享受低溫津貼。
沒有在國家層面形成低溫津貼具體實施文件和國家標準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國冬季地域溫差較大,對于低溫津貼很難形成全國性步調和政策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冬季施工成本更高、難度更大,部分建筑項目進入冬季后選擇停工或政府部門要求停工,低溫戶外勞動者人數較高溫戶外勞動者少。為此,其勞動保護受到重視的程度也不如高溫,早在2012年,四部門聯合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就明確規定了高溫津貼發放的相關標準。
事實上,低溫作業的風險不容小覷。在寒冷氣候條件下工作,勞動者易引發凍傷、呼吸系統疾病、關節功能損傷等。在極寒天氣增多的氣候背景下,低溫作業勞動者權益保護需要得到足夠重視,要推動更好落實低溫津貼。
一是有關部門應制定落實低溫津貼的實施細則和具體標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參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從國家層面研究制定低溫作業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政策,明確低溫作業范圍、適用人群、勞動保護措施、低溫津貼發放標準、工作及休息時間標準、落實監督制度等。在國家政策未出臺之前,各地可根據本地低溫作業勞動者的實際情況先行出臺地方政策。其中,在適用人群上,對于無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超齡就業人員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鼓勵企業一視同仁發放低溫津貼或在工資報酬計算時有所體現。
二是充分發揮工會組織職能。對于低溫津貼的落實,各級工會組織應發揮指導督促企業職能,并加大宣傳力度。同時,可以借鑒上海環衛行業集體協商做法,在企業或行業組織開展集體協商,實施一線職工低溫津貼,以點帶面,推動低溫津貼制度的普遍落實。另外,發揮好工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功能,為有需求的戶外勞動者提供防寒取暖服務。
三是用人單位應履行低溫作業勞動保護的主體責任。除了對低溫作業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津貼外,還需制定嚴寒天氣職工勞動保護的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合理安排和調整作業時間,適當增加寒冷作業環境下職工休息時間,降低職工勞動強度,為廣大戶外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保用品和嚴寒作業休息場所。強化對重點人群的健康監護和體檢,對不適宜低溫作業的勞動者做好換崗調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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